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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三、甲男係家中獨子,月入約 20 萬元,於 100 年 7 月認識乙女,展開熱烈追求,並於 100 年 10 月間,贈與乙價值 1,000 萬元之房屋 1 棟;於同年 11 月間,甲為感謝父親丙、母親丁之養育,各贈與丙、丁 100 萬元。於 100 年 12 月 3 日,甲與乙在雙方家長主持下,在著名大飯店內舉行盛大結婚典禮,翌日即前往南部旅遊多日,於返家途中不幸發生車禍,甲當場死亡。經清查後,甲於 A 銀行尚有存款 300 萬元,惟尚欠於 100 年 9 月 1 日向 B 銀行貸款之 500 萬元未清償;丁於 101 年 1 月 3 日完成拋棄繼承程序。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B 銀行主張乙、丙、丁自甲所受之贈與,均屬甲之遺產範圍,是否有理?乙、丙、丁就 B 銀行之主張,得為如何之抗辯?(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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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核心在測驗民法第1148條之1(生前二年內贈與視為遺產)的適用對象,以及民法第1148條第2項(有限責任)的法律效果。你在作答時,首先要辨識出爭點在於「受贈人的身分」,接著依序檢視乙、丙、丁三人的繼承資格:乙沒有結婚登記所以是非繼承人、丁合法拋棄繼承所以喪失繼承人身分、丙則是現存唯一繼承人。論述順序上,先分別把乙、丁排除在第1148條之1的適用範圍外,最後再集中處理丙的部分,並帶出丙雖然受該條拘束,但仍可主張有限責任的核心結論。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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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B銀行主張乙、丙、丁受贈之財產均屬甲之遺產範圍是否有理,以及乙、丙、丁得對B銀行提出何種抗辯。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比例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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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答本題時,你應先辨識出兩大核心爭點:「結婚形式要件(民國97年修法後)」與「法定繼承順位及拋棄繼承之效力」。 在論述順序上,首先要處理乙的配偶身分。題目特意指出甲乙於「100年12月3日舉行盛大結婚典禮...翌日死亡」,這是在強烈暗示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依據民法第982條,未登記則婚姻無效,因此乙並非配偶,無繼承權。接著處理第二爭點,即法定繼承順位與拋棄繼承。甲為獨子且無子女,依民法第1138條,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丙、丁。由於丁已合法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最後即可導出由丙單獨繼承全部遺產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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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死亡後,乙是否具備配偶之繼承權,以及丁拋棄繼承後,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及其比例為何。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