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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已喪妻,有一子丙。乙已喪夫,有一子丁。其後,甲與乙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於婚後,以其婚後職業所得購買 A、B 二屋。甲將價值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 A 屋贈與乙,將價值 1000 萬元之 B 屋贈與丙,並分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2 年後,甲有外遇,乙因而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並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乙起訴前,甲以其婚後薪水中之 100 元購買彩劵,中獎而得有獎金 100 萬元,另有婚後職業所得 100 萬元。乙有婚前財產 C 屋一棟,乙於與甲結婚後,提起本訴之前,為裝修 C 屋而負債 100 萬元。乙除 A 屋、C 屋外,尚有退休時領取之勞工保險給付 100 萬元。又甲於訴訟繫屬中,辦理退休,得有退休金 200 萬元。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判決確定後,乙旋即死亡,丁得否向甲或丙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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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國101年12月底甫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030-1條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一身專屬性」刪除之新法規定。

  1. 請求權之繼承(核心爭點):舊法時期,該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但101年修法已刪除第1030-1條第3項,明定該請求權回歸一般財產權性質,可讓與及繼承。乙死亡,其繼承人丁可繼承此600萬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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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具備「一身專屬性」而不得繼承(涉及民國101年底修法),以及權利人之繼承人得否向受贈第三人行使返還請求權。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法院於判決離婚時,就甲、乙間剩餘財產之分配應如何判決?(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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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法定財產制下剩餘財產分配之「總帳計算題」。需要逐一盤點甲、乙的財產,並判斷是否計入「婚後財產」及計算基準時點。

  1. 基準時點(核心):判決離婚,依第1030-4條,財產價值計算以「起訴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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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定性與計算。核心爭點包括:判決離婚之財產計算基準時點、配偶間贈與及對第三人贈與之追加計算(第1030-3條)、彩券獎金是否為無償取得、婚前財產所生債務之歸屬,以及訴訟進行中取得退休金之認定。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