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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A 女、B 男於民國(下同)98 年 1 月 1 日結婚後,因個性不合,雙方多次爭吵。102 年 1 月間,A 女以 B 男為被告,向法院主張 B 男自 100 年 1 月間起,多次與 C 女有婚外性行為,致其無法忍受,難以共同生活,經調解不成,A 女遂訴請法院判決離婚。A 女同時主張其對離婚事由並無過失,B 男應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另 B 男就與 C 女發生婚外性行為一事,應賠償 A 女 100 萬元。此外,A 女另委請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以書面授與得捨棄、和解、上訴之權,B 男則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A 女之上述請求,於法院所適用程序法理有無不同?如法院於審理後,認為 B 男自 100 年 1 月以後,未曾與 C 女發生婚外性行為,但 B 男自婚後不久的 99 年 1 月間起至同年底止,曾與 C 女有婚外性行為共 2 次,法院就該事實應如何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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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家事事件法之「交錯適用程序法理(處分權/辯論主義 vs. 職權探知主義)」。

  1. 法理適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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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甲類與丙類事件合併審理時,程序法理(職權探知主義與辯論主義)之交錯適用;以及法院發現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時,應如何踐行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A 女之上述請求,屬於何類家事事件或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其合併請求是否合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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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家事事件法》之事件分類與程序合併。

  1. 事件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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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判斷當事人所主張之各項實體權利,依家事事件法究屬何類事件?以及不同類別之家事事件得否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起訴?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本件於審理中,經法官於 102 年 8 月 7 日庭期勸諭和解,甲律師與 B 男當場達成協議,同意 A 女與 B 男離婚,對於 A 女因離婚所受損害,B 男同意賠償 50 萬元,並當庭製作和解筆錄。因 A 女始終未到庭,法官乃請甲律師於下次庭期前確認 A 女是否有和解離婚真意。甲律師乃於下一庭期之 8 月 14 日,向法官陳明 A 女確實願意離婚及同意和解條件,並提出 A 女親自簽章的和解離婚確認書,甲律師遂與 B 男於該庭期再度製作和解筆錄(內容同前一庭期和解筆錄內容),試問本件兩次和解筆錄的效力為何?(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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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訟上離婚和解(家事事件法第45條)」以及「當事人親自到庭之要件」。

  1. 核心觀念:離婚屬高度專屬身分行為,依家事事件法第45條,關於婚姻事件之和解,雖承認其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生離婚之形成力),但極度要求當事人本人的真實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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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訴訟上離婚和解」是否得由訴訟代理人代為成立?當事人未親自到庭,僅出具親自簽章之確認書,該和解筆錄是否發生離婚之效力?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