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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原告甲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 102 年 4 月 5 日下午 2 時許駕駛某車號自用小客車,在臺北市某路口因違規左轉及闖紅燈,過失撞及當時騎乘腳踏車之原告甲,造成甲之腳踏車全毀及其右腿骨折與腦震盪等傷害,住院治療 20 日,目前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25 萬元,後續尚須追蹤治療及復健。 (一)若甲在起訴狀上訴之聲明第一項表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問:此一訴之聲明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程序法理?另若甲乃表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最低額度 12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由中表示受有目前已支出醫藥費 25 萬元、精神慰撫金 100 萬元、財物損害及其他後續治療金額之損害。如法官在審理中未告諭原告可請求腳踏車損害額及後續治療費用等,原告對之亦未追加請求或擴張聲明主張之,而於開庭二次後,法院即判決認定原告主張之醫藥費 25 萬元及精神慰撫金 65 萬元有理由,其餘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駁回。判決確定後,甲乃另行起訴請求腳踏車損害 2000 元及後續治療費用 30 萬元。問:此一判決程序是否違法?甲之另訴是否合法?(20 分) (二)若系爭案件審理中,乙抗辯其未闖紅燈,因該行車紀錄器已遺失,乃請求傳訊當時曾看過該行車紀錄器內容的警員丙,若法官內心認為該警員可能之證述不足採信,故無傳訊必要,惟在審理中及判決中均未說明其為何不傳訊丙之理由,其審理程序及裁判是否有程序瑕疵?試說明之。若兩造對於乙是否有過失,向審判長共同表示兩造合意選任丁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若該鑑定機構鑑定結果認定乙僅占六成過失比例,問:法院可否基於其他事證而自行認定乙之過失比例為五成?甲、乙之上開合意是否與仲裁鑑定契約相同?試說明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甲在起訴狀上訴之聲明第一項表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問:此一訴之聲明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程序法理?另若甲乃表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最低額度 12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由中表示受有目前已支出醫藥費 25 萬元、精神慰撫金 100 萬元、財物損害及其他後續治療金額之損害。如法官在審理中未告諭原告可請求腳踏車損害額及後續治療費用等,原告對之亦未追加請求或擴張聲明主張之,而於開庭二次後,法院即判決認定原告主張之醫藥費 25 萬元及精神慰撫金 65 萬元有理由,其餘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駁回。判決確定後,甲乃另行起訴請求腳踏車損害 2000 元及後續治療費用 30 萬元。問:此一判決程序是否違法?甲之另訴是否合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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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涵蓋三個訴訟法核心概念:訴之聲明明確性、法院之闡明義務、以及一部請求與既判力客觀範圍。

  1. 聲明「相當數額」(附帶爭點):給付之訴聲明應明確(民訴§244 I 第三款)。未寫明具體金額不符規定,法院應命補正。唯涉及精神慰撫金等法院有裁量權者,實務容許保留擴張聲明之空間,但仍應於辯論終結前確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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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訴之聲明明確性原則、法官之闡明義務(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99條之1)以及「明示一部請求」後另訴是否受既判力遮斷之爭點。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若系爭案件審理中,乙抗辯其未闖紅燈,因該行車紀錄器已遺失,乃請求傳訊當時曾看過該行車紀錄器內容的警員丙,若法官內心認為該警員可能之證述不足採信,故無傳訊必要,惟在審理中及判決中均未說明其為何不傳訊丙之理由,其審理程序及裁判是否有程序瑕疵?試說明之。若兩造對於乙是否有過失,向審判長共同表示兩造合意選任丁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若該鑑定機構鑑定結果認定乙僅占六成過失比例,問:法院可否基於其他事證而自行認定乙之過失比例為五成?甲、乙之上開合意是否與仲裁鑑定契約相同?試說明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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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證據調查之必要性、判決理由不備之瑕疵,以及「合意選任鑑定人」與「仲裁鑑定契約」之區別。

  1. 拒絕調查證據未附理由(核心爭點):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不為調查(民訴§286但書)。但必須在判決理由中說明不調查之原因(民訴§226 III)。未說明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民訴§469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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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有二:一是法院未調查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且未於判決記明理由之程序瑕疵;二是當事人合意選任鑑定人(民訴第326條第2項)與實體法上「仲裁鑑定契約」之區分,及法院自由心證權限。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