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三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76 年 5 月 5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77 年 4 月 4日乙女生下丙男,77 年 6 月 6 日甲於東北角海域潛水失蹤。當年 8 月某日乙女赴廟宇許願,歸途偶遇其婚前戀人 A 男,舊情復燃,並於 78 年 7 月 15 日生下 B 女,戶籍登記為 A 男之女,並由其照護撫養。98 年 8 月 8 日甲安然返家,得悉乙女未能守志,氣憤異常,除與乙女分居外,並聲稱 B 女依法為其婚生子女,B 始知其尚有法律上之父。今年 4 月 5 日甲、A 狹路相逢,復為 B 女身分之事,由口角進而互毆,卻同遭醉漢駕車撞死。按甲生前曾將其名下之房屋一幢(當時價值新臺幣 1800 萬元)贈與丙男,以答謝其照拂乙女。甲身後僅有銀行存款 150 萬元,所幸並無負債。由於A 未婚,除 B 女外,別無其他子女,故其遺產 500 萬元已由其寡母單獨繼承完畢。試問乙、丙、B 對於甲、A 之財產,可以為如何之主張?(4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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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標準的身分法綜合題,涉及婚生推定、繼承權判定、生前贈與歸扣及同時死亡之效力。你在作答時,應採「先確認身分,後分配財產」的邏輯順序。 首先,你要釐清B女之身分,這是本題的核心爭點。B生於78年,當時甲雖失蹤,但甲乙婚姻關係仍存續(失蹤不等於死亡,亦未離婚)。故B受婚生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雖然戶籍登記為A女且由A撫養,但「婚生推定」的法律效力強於戶籍登記。甲雖知悉,但未提起「否認之訴」,故B在法律上絕對是甲的婚生子女,與A無法律上父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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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於未經否認前,生父之撫育是否生認領效力;被繼承人生前為答謝照拂而贈與之財產是否應予歸扣;以及同時死亡之效力與遺產之具體分配。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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