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三 題
📖 題組:
甲在民國(以下同)90 年某日對乙表示,如你能考上律師,則將自己所有之 A 房地贈與,以為獎勵及贊助。乙對甲之贈與除表示同意及感謝之外,乙並經甲之同意,將此一 A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為預告登記。不過其後,乙連考 3 年竟没考上,甲以乙無考上之希望,於是將 A 房地出賣予丙,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房地之交付。豈知,94 年乙卻順利考上律師,乙乃持原有之贈與契約請求甲丙塗銷 A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應將之移轉登記予乙,並對乙為交付。問:
甲在民國(以下同)90 年某日對乙表示,如你能考上律師,則將自己所有之 A 房地贈與,以為獎勵及贊助。乙對甲之贈與除表示同意及感謝之外,乙並經甲之同意,將此一 A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為預告登記。不過其後,乙連考 3 年竟没考上,甲以乙無考上之希望,於是將 A 房地出賣予丙,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房地之交付。豈知,94 年乙卻順利考上律師,乙乃持原有之贈與契約請求甲丙塗銷 A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應將之移轉登記予乙,並對乙為交付。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若乙之請求權有理由時,則丙可對甲主張者,究係屬債務不履行責任抑或為權利瑕疵擔保之責任?(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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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出賣人權利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之競合關係。 在辨識爭點上,核心爭點在於:丙遭乙塗銷登記後,丙對甲得主張之權利性質為何。論述順序上,你應先探討民法第349條權利瑕疵擔保之要件(特別是權利存在之時點),接著說明其與不完全給付或給付不能之關係,最後點出兩者在實務上的競合關係與法律效果的重疊性。
小題 (一)
本案甲乙間關於 A 房地之贈與契約,其發生效力之時間究竟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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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之效力發生時點。你在審題時,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在於判斷「考上律師」這個約定究竟是條件還是期限,接著再探討條件成就後的效力。論述順序上,建議先點出條件與期限的區分標準,將「考上律師」定性為停止條件,然後帶入民法第9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說明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且原則上不溯及既往,最後將題目事實涵攝得出結論。 ⚠️ 實戰提醒
小題 (二)
本於上列事實,乙之請求權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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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預告登記之效力及附條件法律行為期待權之保護。在作答時,你應該先辨識出核心爭點:1. 預告登記對抗第三人之效力範圍;2. 甲於條件成就前處分 A 房地之效力。接著,再探討附帶爭點:乙得否請求塗銷登記及交付房地。 論述順序上,建議先點出民法第100條關於期待權保護的規定,接著切入土地法第79條之1第2項,詳細說明預告登記的效力,以此推導出乙有權請求塗銷登記並要求甲移轉所有權。最後,必須嚴格區分債權與物權效力,討論預告登記是否賦予絕對的塗銷請求權,並說明為何乙無法請求交付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