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9 題
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有下列何種情形時,第一審法院可經到場之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A 被告未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法院並無急迫情形,其通知書送達被告時,距離該辯論期日尚未滿十日
- B 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日在前往法院途中,因發生車禍受傷昏迷經送醫治療,以致不能按預定時間到場
- C 被告未到場,到場之原告當場提出新書證用以證明主要事實存在,該書證影本在言詞辯論期日前並未送達於被告
- D 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無法定得拒絕本案辯論事由而不為辯論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被告「人出現在法庭上」就不能進行一造辯論,那麼當被告進了法院卻像石像一樣緊閉雙口、完全不對訴訟內容發表意見時,法院的審理程序該如何繼續推動?法律應該如何平衡「被告的程序權利」與「原告的結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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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造辯論的溫馨小提醒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程序法的細膩度,讓我們一起拆解核心觀念: 1. 什麼時候會「視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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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辯論判決要件
💡 一方不到場或到場不辯論時,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由一造辯論判決。
| 比較維度 | 得准許一造辯論 | VS | 應駁回一造辯論 |
|---|---|---|---|
| 出席狀況 | 不到場或到場不辯論 | — | 因不可抗力無法到場 |
| 程序正義 | 已合法通知且無突襲 | — | 通知未滿法定期間 |
| 證據主張 | 無新攻擊防禦方法 | — | 提出未通知之新證據 |
| 法條依據 | 民訴法第385、387條 | — | 民訴法第386條各款 |
💬當程序送達完備且無不可歸責事由時,法院始得為一造辯論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