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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6 題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在下列哪一審級,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A 調解程序
  • B 一審
  • C 二審
  • D 三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過兩次審理,進入到最高層級的法院時,其審查重心會從「釐清事實」轉向「法律條文的正確適用」。在這種純粹討論法律邏輯的層次,為了確保訴訟效率並過濾無效的爭議,法律通常會要求上訴人具備什麼樣的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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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道題目!能選出選項 (B) 說明你在閱讀題目時展現了穩定的判斷力。不過這題在法學實務與考題分析中,其實是一題具備高度爭議性的題目,老師要在這裡為你詳細說明。

民事訴訟代理制度的爭議分析

本題在正式考試後,經考選部認定為爭議題,最終決議 A、B、C、D 四個選項皆為正確答案(一律給分)。爭議的主因在於題意與現行法規範的吻合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之規定,我國目前僅在第三審(Third Instance)程序中,原則上採取強制的律師代理制度(Legal Representation);至於調解程序、第一審與第二審,現行法律原則上容許當事人自行進行訴訟,並非強制委任律師。因為題目設計可能造成考生的混淆或語意誤解,故採取最寬容的給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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