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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6 題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在下列哪一審級,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A 調解程序
- B 一審
- C 二審
- D 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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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過兩次審理,進入到最高層級的法院時,其審查重心會從「釐清事實」轉向「法律條文的正確適用」。在這種純粹討論法律邏輯的層次,為了確保訴訟效率並過濾無效的爭議,法律通常會要求上訴人具備什麼樣的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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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審與律師強制代理
在民事訴訟的制度設計中,第三審(最高法院)與前兩個審級最大的不同在於它屬於「法律審」。也就是說,法院不再針對案件的事實進行調查,而是專注於審查原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是否有錯誤。為了確保上訴理由具備足夠的法律專業性,並維護司法審判的效率,法律規定第三審原則上必須採取律師強制代理。這與一、二審身為「事實審」,允許當事人親自處理訴訟的性質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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