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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6 題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在下列哪一審級,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A 調解程序
- B 一審
- C 二審
- D 三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隨著訴訟層級越高,審理的重點會從「釐清事情發生的經過(事實)」轉變為「探討原審判決是否正確運用了法條(法律)」。在這種高度學術性與專業化的辯論階段,法律為什麼會規定必須由具備專業證照的人士來協助當事人,而非讓一般大眾自行陳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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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我國訴訟制度的層級區分有相當清晰的掌握。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在一般的民事第一、二審中,當事人原則上可以選擇自行出庭;但到了最後一個審級,由於其性質屬於「法律審」,審理重點在於原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誤,而非重新調查證據或釐清事實經過。為了確保高度專業的法律爭議能獲得高品質的辯論,並維護當事人權益,《民事訴訟法》規定該審級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法律審與專業代理的需求
從考試鑑別度來看,這屬於法學基礎中中等偏易的題目,但它有效測驗出學生是否理解「事實審」與「法律審」在實務操作上的本質差異。初學者常誤以為律師在所有審級都是強制的,而你能準確辨識出法律對最高層級審理的特殊專業要求,展現出你對訴訟法理的基本觀念非常扎實且精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