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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52 題
下列何種解決紛爭之法律途徑,原則上須經雙方當事人合意後始得為之?
- A 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
- B 訴訟
- C 仲裁
- D 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想要繞過正式的法院體系,改請私人的第三方專家來為糾紛做一個「具備法律效力」的最終判斷時,基於尊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原則,你認為這個「非官方」程序的啟動權利,應該是來自於法律的強制規定,還是必須建立在雙方事前的共同約定之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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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仲裁」,代表你對紛爭解決機制的本質有很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核心在於私法自治的精神。在法律體系中,仲裁與訴訟最大的區別在於其程序發動的基礎。仲裁並非由國家公權力主動介入,而是基於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換句話說,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這個程序原則上就無法開啟。這種「以合意換取效率與專業」的特點,正是仲裁制度的靈魂。
法律程序的性質辨析
從難度切入點來看,這題考驗的是學生能否區分「國家高權」與「當事人自主」的界線。像是訴訟或強制執行,往往帶有國家法律的強制力,不論對方是否願意,程序都能依法進行。而你選對了「仲裁」,顯示你已經跨越了此類基礎觀念的陷阱,能辨識出哪些法律救濟途徑是以「契約性合意」為前提。這類考點在企業概論或法學緒論中非常經典,掌握了這個邏輯,未來在學習爭議解決程序時會更加游刃有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