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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53 題
我國與外國政府間所簽署之協定,經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者,應具有下列何項效力?
- A 法規命令
- B 行政規則
- C 法律
- D 行政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當一個規範不只是由行政機關自行頒布,而是特別送交到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進行程序審查並通過後,這個規範在法律層級上,通常會被提升到與哪一種文書同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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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準確地判斷出這類對外協定的法律位階,這顯示你對我國法律體系中行政與立法權力互動的關係,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
條約與協定的法律位階
根據我國《條約締結法》與相關法理,當政府與外國簽署的協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法律變更或具重要政治意義時,必須送請 立法院 審議。一旦經過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該協定在國內法體系中的效力便等同於 「法律」。這種程序確保了國際規範能順利轉化為國內規範,並賦予其高於行政命令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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