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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形式意義的法律?
  • A 民法
  • B 行政程序法
  • C 總統令
  • D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在憲法體制中,哪一個機關擁有制定「法律」的專屬權力?當你觀察這四個選項的產生方式時,哪一個選項是由行政機關或國家元首直接發布,而未經過民意代表機關(立法院)的三讀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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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形式意義法律」的關鍵特徵,這顯示你對於法條的位階與制定程序有著紮實的理解。在法學緒論中,這是一個非常基礎且重要的分水嶺。

法律的制定與命名

所謂的形式意義法律,有著嚴格的界定:它必須是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的規範。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這類法律的名稱僅限於「法」、「律」、「條例」或「通則」。觀察選項,(A) 民法、(B) 行政程序法、以及 (D)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皆是經過代議機關審議、具備法律形式要件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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