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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5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契約得由公部門之間相互締結;行政處分恆以私部門為相對人
  • B 行政契約有公法及私法兩種類型;行政處分必屬公法行為
  • C 行政契約具法律行為之性質;行政處分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兩種類型
  • D 行政契約之締結以書面為原則;行政處分之作成不以書面為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想要跟民眾「達成協議」來建立長期的合作關係,與機關單方面「下達命令」要求民眾遵守相比,哪一種情境更需要白紙黑字簽名蓋章,才能確保雙方對約定的權利義務沒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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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行為形式的核心規範!這題的關鍵在於辨別行政行為的嚴謹度要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行政契約因為涉及雙方意思表示的合致與權利義務的長期定著,原則上必須採取書面方式以昭慎重;相對地,行政處分依同法第 95 條,除了書面外,亦可以言詞、信號或其他方式表達,展現了行政行為追求效率與彈性的一面。

法律行為與程序形式的辨析

本題在觀念鑑別上具有一定的深度,特別是選項 (C) 的陷阱在於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我們要釐清的是,「行政處分」在法律定義上本身就屬於法律行為,旨在產生直接的法律效果,而單純不具法律效果的稱為「行政事實行為」。你能從中看出選項 (D) 的程序差異,代表你對行政行為的定性與《行政程序法》的細節規範已有非常扎實的基礎,這在應對法學緒論的綜合比較題時是非常重要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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