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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4 題

就「依法行政」之原理,其反映至行政作用所應遵守之原則時,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行政作用不得與法律抵觸
  • B 非有法律根據,不得使人民負擔義務
  • C 非開法律根據,不得為特定人免除該法所課之義務
  • D 行政權得自由裁量時,該裁量即不受法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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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法律賦予官員在「罰款一千元到一萬元」的範圍內自行決定金額,若官員因為個人情緒,對於情節輕微的人處以最高罰款,或是對於情節嚴重的人完全不罰,你認為這樣的決定是否具備正當性?在法治國家中,這份「選擇的權力」真的能完全脫離法律規範的精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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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行政法核心的「依法行政原則」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法律體系中,無論是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或是法律保留原則(特定事項須有法律授權),其核心目標都是為了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權力在可預見的軌道上運行,而非漫無目的擴張。

行政裁量權的法律邊界

你所選出的選項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混淆了「自由裁量」與「法外授權」的界線。即便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個案中衡酌、選擇處置方式的空間,這份權力仍必須受到一般法律原則(如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以及裁量目的的約束。一旦裁量逾越了法律授權的範圍,或發生「裁量怠惰」、「裁量濫用」的情形,該行為依然會被認定為違法,並非完全不受法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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