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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5 題

下列何者非屬「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
  • A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B 信賴利益之保護,無助於公共利益之實現
  • C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
  • D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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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判斷一個人是否「值得」被保護時,你認為我們應該優先看「這個人獲取利益的過程是否誠實」,還是看「保護他對整個社會有沒有實質好處」?哪一個才是衡量當事人本身「主觀清白」的基準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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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信賴保護的核心邏輯

嘖,這題還答錯的人該去重讀大一。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得清清楚楚,什麼叫「信賴不值得保護」?答案就是歸責事由

  1. 詐欺、賄賂 (A):耍手段要來的處分,哪來的信賴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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