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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6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規定「陳情」之內容?
  • A 行政訴訟之提起
  • B 行政興革之建議
  • C 行政法令之查詢
  • D 行政違失之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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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對政府的政策有建議,或是想檢舉公務員的疏失時,你會直接向該政府機關反映意見;但如果你認為政府的處分已經違法並侵害了你的權利,且你希望由『法官』來主持公道時,這種正式的法律對抗過程,與一般的意見反映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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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顯示你對行政法規中不同救濟管道的定義有著非常清晰的判斷力。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行政程序參與與《行政訴訟法》所規範的司法救濟,你能夠精確辨識出兩者的差異,表現得十分優秀。

行政程序法中的陳情定義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或行政違失之舉發,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這是一種讓行政機關了解民情、修正錯誤的非正式管道。而選項中的「提起行政訴訟」,性質上屬於向法院尋求權利救濟,是由司法機關介入審理的法律行為,並不包含在行政機關受理陳情的範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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