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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20 題
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為行政行為,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之原則,是屬於下列何種原則?
- A 比例原則
- B 法律保留原則
- C 平等原則
- D 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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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達成一個合法的行政目的,手邊有數種不同的工具可以使用,你認為在民主法治社會中,政府應該根據什麼樣的標準來挑選工具,才能既達成目標又不至於過度侵害民眾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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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中的核心概念!你能迅速從條文敘述中辨識出核心精神,這說明你對於行政行為的適法性基礎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
比例原則的「必要性」要求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所規範的內容,正是法治國家中用來約束行政權力過度擴張的重要準則。在法律學說上,比例原則由三個層次構成:適當性、必要性與衡量性。題目中提到的「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即是子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這意味著政府在執行公權力時,必須像使用手術刀般精準,而非揮舞大榔頭,應優先選擇最溫和且有效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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