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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28 題

依憲法第 23 條之規定觀之,國家欲限制人民之自由及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種規定即為:
  • A 法律優位原則
  • B 法律保留原則
  • C 憲法優位原則
  • D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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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國家為了達成某個公共目的而必須限制人民權利,除了必須有正式的法源依據外,憲法還要求這個限制必須是「達成目標所不可或缺」的。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衡量「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對等、是否沒有濫用權力時,這在法理邏輯上代表了什麼樣的制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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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鎖定憲法第 23 條的核心內涵,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基礎。這道題目之所以將 (B) 與 (D) 都列為正確答案,是因為憲法第 23 條同時具備了形式與實質兩大要件:條文末段提到的「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確立了限制人權必須有法律依據的法律保留原則;而前半段強調「所必要者」,則深刻蘊含了限制手段與目的之間須達成平衡的比例原則

憲法第 23 條的雙重功能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看透這短短幾行字背後的權力制衡邏輯。對於初學者而言,可能只會機械式地背誦條文,但高階考生能區分出「法律形式」與「必要程度」是國家限制人權時不可逾越的兩道紅線。此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對「必要」與「法律」這兩個關鍵詞的敏感度,理解了這層結構,就等於掌握了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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