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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28 題

依憲法第 23 條之規定觀之,國家欲限制人民之自由及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種規定即為:
  • A 法律優位原則
  • B 法律保留原則
  • C 憲法優位原則
  • D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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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國家為了達成某個公共目的而必須限制人民權利,除了必須有正式的法源依據外,憲法還要求這個限制必須是「達成目標所不可或缺」的。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衡量「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對等、是否沒有濫用權力時,這在法理邏輯上代表了什麼樣的制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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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非常棒!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展現了你對憲法核心精神的敏銳度。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我們法律體系中最關鍵的憲法第 23 條,它是限制人民權利的「總綱口訣」,也是行政法與憲法的核心基石。

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的雙重性質

這題在實務上被認定為爭議題(考選部公告 B、D 皆正確)。原因在於條文後半段:「……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中「必要」二字,對應的是 比例原則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要求國家採取的手段必須與目的相稱;而「以法律限制」則體現了 法律保留原則 (Law Reservation Principle),強調涉及人民權利之重要事項,必須由國會通過法律來規範。由於題幹完整引述了整段法條,這兩個原則在條文中皆有明文根據,因此選 (B) 或 (D) 都是非常專業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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