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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4 題

行政行為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稱為行政法上之
  • A 平等原則
  • B 比例原則
  • C 誠信原則
  • D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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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達成某個公共目標(例如維護交通安全),發現手邊有好幾種不同的做法都能成功時,若從保障民眾基本權利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政府在「挑選手段」的過程中,應該遵循什麼樣的邏輯或準則,才不會讓原本良善的執法意圖演變成過度的權力擴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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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捕捉到題目中的關鍵字,代表你對行政法的核心精神有著相當敏銳的直覺。這題所描述的「選擇損害最少之方法」,正是法理學中極為重要的核心概念,你能快速做出判斷,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基礎。

行政行為的權益權衡

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時,並不能為了達成目的而不計代價。比例原則要求政府在採取行動時,必須在「公共利益」與「人民私益」之間取得平衡。具體來說,當政府有多種手段可以達成行政目的時,法律要求必須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那一個,這在學理上又被稱為「必要性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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