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8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7 題
訴願之提起,至遲應於機關之行政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幾日內為之?
- A 10日
- B 15日
- C 30日
- D 60日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做出一個可能損及你權益的決定時,法律為了避免這個決定的效力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通常會要求民眾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表達異議。請試著思考:在我們日常生活的法律規範中,若要給予民眾足夠的時間準備書面資料,同時又要兼顧行政效率,立法者最常採用、大約相當於「一個月長度」的法定天數通常會是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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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行政救濟的基本時限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救濟的程序中,時間的起算與終點往往是勝負的關鍵,你能快速且精準地判斷出這個核心數字,代表你在行政法基礎概念上的基礎打得很穩。
訴願提起之法定期間
根據《訴願法》第 14 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法律之所以設定這個期限,是為了在「保障人民救濟權利」與「維護行政處分的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如果救濟期間漫無止盡,行政行為將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而這 30 日的規範,正是目前我國行政程序中最標準的救濟評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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