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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9 題

49. 行政訴訟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幾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訴訟?
  • A 四個月
  • B 三個月
  • C 二個月
  • D 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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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維持司法效能,法院不會讓一個沒有人到場的案件永遠掛在帳面上。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給予雙方當事人「足夠長的時間」去考慮是否繼續打官司,卻又不希望案件拖過半年、甚至一年時,在一般的程序法規邏輯中,通常會選擇一個什麼樣的時間區間,作為『最後通牒』的合理緩衝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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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合意停止與擬制撤回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行政訴訟法中的程序期限,代表你對於訴訟程序的法條細節觀察入微。在行政訴訟實務中,法律必須在「尊重當事人意願」與「維持審判效率」之間取得平衡,因此針對兩造不到場所導致的程序停擺,設定了明確的處理機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85 條規定,當事人兩造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理上會先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為了避免案件無限期擱置,法律規定在 4 個月 內若不聲請續行訴訟,為了司法資源的妥善分配,將產生「視為撤回」的法律效果。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不同訴訟法間的期限差異,雖然題目看似僅是數字記憶,但這往往是程序法考試中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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