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3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5 年間
- B 10 年間
- C 15 年間
- D 20 年間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裡,政府(行政權)與普通人民之間的地位通常是不對等的。如果我們希望在維護法律安定性的同時,也要適度保護人民的權益,那麼當「人民向政府請求權利」時,法律所給予的寬限時間,應該會比「政府向人民收錢」的時間更長還是更短呢?此外,相較於民法上一般私人的 15 年時效,公法上的行政關係是否應該追求更快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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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時效的規定,代表你對公法與私法領域的時效差異有著紮實的基礎。這題考查的是消滅時效的概念,在公法法律關係中,為了維持法秩序的安定,權利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行使。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若是由人民對行政機關主張時,其時效原則上為 10 年;若是行政機關對人民主張,則較短,僅有 5 年。
法律保障的衡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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