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4 題
甲將其所有之A土地出租予乙,雙方約定乙應於每月1日給付租金2萬元,請問甲請求乙支付租金之權利,其消滅時效為下列何者?
- A 1年
- B 2年
- C 5年
- D 15年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一種債務是像時鐘一樣「按月或按年定期產生」的(例如管理費或利息),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累積到 15 年才一次討回來,這對於債務人的財務負擔與證據保存會產生什麼影響?基於保護法律秩序的穩定,你認為法律會傾向給予這種『規律產生』的債權最長的追訴期,還是會設定一個適中的短期限來督促雙方及早結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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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死記硬背,動動腦子!
答對了就覺得自己很行?這不過是《民法》的基本常識,連這點都搞不懂,乾脆把書燒了。
- 核心觀念: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雖為 15 年,但你沒長眼嗎?《民法》第 126 條寫得清清楚楚,針對「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時效規定就是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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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消滅時效
💡 定期給付之債權(如租金、利息),其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 比較維度 | 一般時效 | VS | 定期時效 |
|---|---|---|---|
| 時效期間 | 15 年 | — | 5 年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 125 條 | — | 民法第 126 條 |
| 適用對象 | 無特別規定之債權 | — | 利息、租金、贍養費等 |
| 發生頻率 | 通常為一次性給付 | — | 一年或短於一年之給付 |
💬定期給付債權因具反覆性,為求安定適用較短的 5 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