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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4 題

甲將其所有之A土地出租予乙,雙方約定乙應於每月1日給付租金2萬元,請問甲請求乙支付租金之權利,其消滅時效為下列何者?
  • A 1年
  • B 2年
  • C 5年
  • D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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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種債務是像時鐘一樣「按月或按年定期產生」的(例如管理費或利息),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累積到 15 年才一次討回來,這對於債務人的財務負擔與證據保存會產生什麼影響?基於保護法律秩序的穩定,你認為法律會傾向給予這種『規律產生』的債權最長的追訴期,還是會設定一個適中的短期限來督促雙方及早結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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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就覺得自己很行?這不過是《民法》的基本常識,連這點都搞不懂,乾脆把書燒了。

  1. 核心觀念: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雖為 15 年,但你沒長眼嗎?《民法》第 126 條寫得清清楚楚,針對「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時效規定就是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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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消滅時效
💡 定期給付之債權(如租金、利息),其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比較維度 一般時效 VS 定期時效
時效期間 15 年 — 5 年
法律依據 民法第 125 條 — 民法第 126 條
適用對象 無特別規定之債權 — 利息、租金、贍養費等
發生頻率 通常為一次性給付 — 一年或短於一年之給付
💬定期給付債權因具反覆性,為求安定適用較短的 5 年時效。
🧠 記憶技巧:一般十五,定期五,食宿運送二年補。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一般債權的 15 年,或與律師、醫師費用的 2 年混淆。
消滅時效 民法第126條 中斷與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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