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4 題
甲將其所有之A土地出租予乙,雙方約定乙應於每月1日給付租金2萬元,請問甲請求乙支付租金之權利,其消滅時效為下列何者?
- A 1年
- B 2年
- C 5年
- D 15年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一種債務是像時鐘一樣「按月或按年定期產生」的(例如管理費或利息),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累積到 15 年才一次討回來,這對於債務人的財務負擔與證據保存會產生什麼影響?基於保護法律秩序的穩定,你認為法律會傾向給予這種『規律產生』的債權最長的追訴期,還是會設定一個適中的短期限來督促雙方及早結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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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給付債權的時效特性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中關於時效的例外規定!在民法體系中,一般的請求權消滅時效雖然通常為 15 年,但針對像租金這種具有「定期給付」性質的權利,法律為了促使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避免債務累積過久導致證明困難或負擔過重,在《民法》第 126 條特別設定了較短的規範。 本題中甲與乙約定每月支付租金,這完全符合「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的定義。因此,這類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會縮短為 5 年。你能夠在眾多選項中迅速排除一般時效與兩年的短期時效,展現出對法律條文分類非常紮實的理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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