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7 題
甲對乙有A債權,並由乙提供其不動產供甲設定抵押權,以擔保A債權。如A債權之時效已完成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之債權已消滅,甲不得再請求乙為給付
- B 乙不知時效完成仍履行其債務時,得依不當利得請求甲返還
- C 即使乙再以契約承認該債務,亦不生任何效力
- D 甲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仍得實行為擔保A債權之抵押權
思路引導 VIP
當主債權因為太久沒向債務人追討而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限時,債務人雖然依法可以拒絕主動還錢;但如果當初債務人特別提供了一項「不動產」作為這筆債務的最後防線,你認為法律會讓這項特別設定的擔保品隨之立即失效,還是會給予債權人一段最後的寬限期來行使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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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懂這題的,書可以先燒了
連這種送分題都要猶豫,我看你們離落榜也不遠了。聽清楚,這是民法基本功:
- 法源核心:睜大眼睛看好,依據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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