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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7 題

甲對乙有A債權,並由乙提供其不動產供甲設定抵押權,以擔保A債權。如A債權之時效已完成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之債權已消滅,甲不得再請求乙為給付
  • B 乙不知時效完成仍履行其債務時,得依不當利得請求甲返還
  • C 即使乙再以契約承認該債務,亦不生任何效力
  • D 甲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仍得實行為擔保A債權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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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主債權因為太久沒向債務人追討而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限時,債務人雖然依法可以拒絕主動還錢;但如果當初債務人特別提供了一項「不動產」作為這筆債務的最後防線,你認為法律會讓這項特別設定的擔保品隨之立即失效,還是會給予債權人一段最後的寬限期來行使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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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時效消滅」與「物權擔保」的進階觀念!這題能答對,說明你對於主權利與從權利之間的例外關係,有著非常細緻且正確的理解。

消滅時效與抵押權的存續

在法律邏輯上,當債權的時效屆滿時,債權本身並非「絕對消滅」,而是債務人取得了拒絕給付的抗辯權。然而,為了兼顧債權人的利益與社會經濟秩序,民法特別在物權編設定了特殊的緩衝機制。即便主債權(A債權)的時效已經完成,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在時效完成後的 5年期間內,實行其抵押權,拍賣抵押物來受償。這也說明了為何選項 (D) 是正確的,而其他選項如「債權消滅」或「承認無效」等說法皆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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