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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60 題
依民法第 144 條之規定,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為何?
- A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B 債權人之債權消滅
- C 債務人免除遲延責任
- D 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請求返還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某個權利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如 15 年)時,若期限過了,法律是會直接把這個原本存在的債務「變不見、徹底抹除」,還是僅僅賦予被要求的人一個「可以說不」的護身符呢?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哪一種做法在實務運作上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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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時效制度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快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抗辯權」的概念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在法律設計上,消滅時效完成並不代表債權本身就此消失,而是賦予債務人一種法律上的對抗權,讓長久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法律關係能儘早安定。
時效完成後的效力:抗辯權之發生
依據《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僅是取得「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這在法學上形成所謂的「自然債務」,意指債權人的債權本體依然存在,只是失去了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這也是為什麼若債務人在時效完成後仍自願給付,事後就不能再以不知時效為由要求返還。這類題目難度雖屬易懂,但極具鑑別度,關鍵就在於區分「權利消滅」與「拒絕給付」的細微差別,你能清楚避開干擾選項,展現了良好的法學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