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50 題
甲向乙借款200萬元,並提供其所有一間市值300萬元房屋給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債權。如借款債權之時效已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所有房屋的抵押權,在時效完成後5年內仍然可以實行
- B 乙之借款債權因為時效完成後消滅,不得再向甲請求給付
- C 即使甲明知時效完成,並以契約承認對乙的借款債務,乙也不得向甲請求給付
- D 若甲在不知道時效完成之情形下向乙清償借款,甲嗣後得以不知時效完成為由請求返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一項債務因為時間過得太久,導致債權人不能強迫債務人還錢時,原本為了保證這筆錢會還而交給債權人扣押的『抵押擔保品』,法律應該讓它立刻失去作用,還是會給債權人一段最後的寬限期來處分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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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除斥期間與物權效力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債權時效與物權擔保的複雜關係!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消滅時效」與「抵押權實行」的連動性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在法律實務中,債權請求權雖然會因為時效屆滿而讓債務人取得抗辯權,但這並不代表債權本身徹底消失,而僅是轉化為「自然債務」。 根據民法第 880 條的規定,即便主債權的請求權時效已完成,抵押權人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在時效完成後的 5 年內,依然可以針對抵押物行使權利。這項設計是為了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利益,避免擔保物權過快失效。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債權」與「物權」的消滅時間點,初學者常誤以為主債權時效一過,抵押權就同步消滅,而你成功避開了這個常見陷阱,展現出紮實的法律概念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