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25 題
有關民法消滅時效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僱用人對人事保證人之請求權為 2 年
- B 律師報酬為 15 年
- C 承攬人報酬為 5 年
- D 贍養費為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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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什麼要針對「職業性的勞務報酬」或「定期領取的款項」設定比一般債務更短的請求期限?如果讓這些專業服務的收費權利維持十五年才消失,對社會交易的安定性與證據的保存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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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人事保證的時效規定,顯示你對《民法》債編與總則的連結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消滅時效(15年)與特別短期時效。在法律設計上,為了促使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並考量到證據保存的難易度,針對特定職業酬金或具備反覆發生性質的債權,會設定較短的期限。
短期消滅時效的應用
正確答案 (A) 規範於民法第 756 條之 8,明確規定僱用人對人事保證人之請求權時效為 2 年。而選項中容易混淆的律師報酬與承攬人報酬,雖然聽起來很專業,但在法律分類上屬於「易於舉證且應速戰速決」的項目,故依第 127 條規定皆為 2 年而非 15 年或 5 年;至於贍養費這類定期給付的債權,依第 126 條通常適用 5 年的時效。這類題目是法緒考試中的常見「鑑別點」,難度中等,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細心區分不同法律行為對應的法定期間,而不被預設的 15 年通則所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