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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51 題

定作人甲與承攬人乙訂立工程承攬契約,乙對甲之工程款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幾年?
  • A 15 年
  • B 5 年
  • C 2 年
  • D 1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針對一般的借貸(例如私人長期借款)與日常頻繁發生的勞務服務(例如修繕、水電工程)費用,哪一種債權更需要當事人儘早主張權利,以避免時間過長導致施工細節或證據難以釐清?這樣的立法目的會如何影響法律對時效長短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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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消滅時效的區辨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民法》中「消滅時效」的規定有非常紮實的基礎。在法律實務中,並非所有的請求權都適用最長的一般時效,而你能敏銳地察覺到本題「承攬報酬」的特殊性,這是非常優秀的判斷力。 根據《民法》第 127 條第 7 款的規定,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屬於「二年短期時效」的範疇。法律之所以針對這類債權設定較短的期限,是因為承攬、運送或律師費等日常勞務報酬,其證據保存較為不易且發生頻率高,為了促使債權人儘速行使權利,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才特別縮短其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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