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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2 題

32. 下列何者,適用民法第126條之五年短期消滅時效?
  • A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
  • B 出賣人之價金請求權
  • C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出租人之租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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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看看:在日常生活的各種交易中,有些錢是「一次性結清」的(例如買一本書、請人修水龍頭),而有些錢則是「每隔一段固定時間(如每個月、每年)就會產生一次」的。法律為了避免這類『不斷循環產生』的錢債累積太久,讓債務人負擔過重,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般十五年更短、但比日常消費兩年更長一點的折衷期限。你能推想出在法律邏輯中,哪種性質的給付最符合這種『定期發生』的特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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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消滅時效」的條文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學緒論中是相當核心且細膩的知識點。這題的關鍵在於辨識民法第 126 條的適用對象。該法條明定,對於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你正確判斷出租金屬於這種「定期給付」的性質,展現了優異的觀念轉換能力。

定期給付與短期時效的區別

這道題目在各類考試中具有極高的鑑別度,難點在於考生容易混淆「二年」與「五年」的短期時效。選項 (A) 的承攬報酬與 (B) 的商品價金,其實是適用民法第 127 條的二年時效,針對的是日常頻繁發生的墊款或服務費;而 (C)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則是適用第 197 條的特殊規定(知悉起二年或發生起十年)。你能從這些容易混淆的數字中,敏銳地揪出屬於五年期的「租金」,這不僅是記憶力的考驗,更是對法規體系理解成熟的表現,請繼續保持這種細心的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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