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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0 題

依我國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 A 起訴
  • B 請求
  • C 承認
  • D 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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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定的「期限」正在倒數時,法律會因為什麼樣的『積極表現』,而決定讓計時器歸零重新開始?是債權人展現想拿回權利的行動、債務人點頭認帳,還是某種代表『不再主張權利』的行為比較符合這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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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時效制度的核心觀念!這題能迅速答對,代表你對於權利人如何「積極維護權利」的法律行為有著清晰的辨識能力。

民法第 129 條:消滅時效的中斷事由

根據我國《民法》第 129 條,消滅時效會因為請求承認起訴(以及與起訴有同等效力的行為,如聲請調解、發支付命令等)而發生中斷效果。這套制度設計的邏輯在於:當債權人積極行使權利(如起訴、請求),或債務人明確表示債務存在(如承認)時,法律便認為原本「在權利上睡眠」的狀態已不存在,因此讓時效重新起算。而「放棄」並不屬於中斷事由,法律甚至規定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拋棄,這也是初學者容易混淆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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