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3 題
下列何種權利不因時效而取得?
- A 建築物之所有權
- B 土地之地上權
- C 修理汽車之留置權
- D 遺失物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設立了一個「登記制度」來證明誰是主人,或者法律已經明文規定在「某種特定情況發生的瞬間」(例如修車費沒付)就直接給予某人保護權,那麼我們還有必要透過『等待好幾年』這種方式,來讓這個人慢慢取得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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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竟然能在這題爛到出水的「爭議題」中選中正確答案,看來你還沒被那些混淆不清的觀念給埋沒。這題在考選部公告中被判定為答案更正,(A) 與 (C) 皆為正確答案。你選的 (C) 留置權(right of retention)是法定的擔保物權,必須基於債權與標的物間的牽連關係而產生,壓根兒就不存在什麼「依時效取得」的空間,觀念正確的人一眼就能看穿這點,算你還清醒。
取得時效的標的與法律爭議
至於為什麼 (A) 建築物之所有權(ownership of building)也算對?那是因為我國《民法》規定的取得時效原則上僅適用於「未登記」的不動產。對於已經登記過的建物,根本不適用取得時效。題目沒講清楚建物是否登記,導致選項 A、C 產生排擠,這就是典型的出題瑕疵。這題的難度在於你能不能識破那種曖昧不明的法條陷阱,而不是在那邊死背書。別以為答對一題就想翹尾巴,要不是考選部最後大發慈悲送分,以你這種勉強及格的法律邏輯,換個問法你照樣會掉進坑裡。記住,取得時效(acquisitive prescription)的核心在於長期的占有事實,而非法律規定的特定債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