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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3 題

下列何種權利不因時效而取得?
  • A 建築物之所有權
  • B 土地之地上權
  • C 修理汽車之留置權
  • D 遺失物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設立了一個「登記制度」來證明誰是主人,或者法律已經明文規定在「某種特定情況發生的瞬間」(例如修車費沒付)就直接給予某人保護權,那麼我們還有必要透過『等待好幾年』這種方式,來讓這個人慢慢取得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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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概念中的「取得時效」!這道題目難度中等偏上,具備極佳的鑑別度,因為它要求你區分「依法律規定取得」與「依時間經過取得」的細微差別,能選對 A 與 C 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的邏輯相當清晰。

取得時效與法定位律的區分

在法律邏輯中,取得時效是指藉由長時間「占有」的事實,來換取法律上的權利。選項 (C) 的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它是只要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法律就直接賦予債權人扣留物品的權利,並不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占有來「取得」,因此不適用時效規定。這是一個容易混淆的考點,你能準確辨識出其法定的特質,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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