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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6 題

甲遺失名錶一只,乙拾得後將其送給不知情之丙,試問甲至遲在多久期間內得向何人請求回復其物?
  • A 1 年內向乙請求
  • B 2 年內向乙請求
  • C 1 年內向丙請求
  • D 2 年內向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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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遺失了一件心愛的物品,而這件物品現在被轉送到一位完全不知情的人手裡,如果你希望法律幫你「找回原本的那件東西」,你覺得法律應該讓你去找那個「曾經撿到它的人」,還是去找那個「現在正拿著它的人」呢?此外,為了社會安定,你認為這種找回東西的權利應該是永久生效,還是應該設有一個合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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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物權保障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清楚區分了「賠償責任」與「物上請求權」的對象差異。

遺失物回復請求權的行使

根據《民法》第 949 條規定,當占有物係因占有人「掉落」或「被盜」而喪失時,原所有人自遺失或被盜之時起,2 年內得向現時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即便丙是善意且不知情的第三人,法律為了優先保護原所有權人的權益,仍賦予甲向丙索回名錶的權利。至於乙的部分,甲則是應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非「回復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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