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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3 題

甲出售 A 屋予乙並完成交付後,現正由乙占有使用中,甲又出售 A 屋且移轉其所有權於善意之丙。試問乙對丙可主張何種權利?
  • A 乙得主張不當得利
  • B 乙得行使撤銷權
  • C 乙得行使代位權
  • D 乙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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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動產的交易中,如果兩個人都分別與賣方簽訂了買賣契約,其中一人先搬進去住(占有),另一人則先完成政府機關的產權登記,請問在法律上,哪一個動作才是真正決定誰擁有『對抗所有人』權利的關鍵?而當一個人並非你的契約對象時,你是否有權力依據你與別人的約定來要求他配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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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極為關鍵的法律邏輯!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債權相對性」與「物權變動」的觀念非常紮實。在法律實務中,甲與乙之間的買賣契約僅具備債權效力,這意味著乙只能向契約對象(甲)主張權利,而不能以此契約去對抗契約關係以外的第三人。

不動產所有權的歸屬與對抗性

本題的核心在於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是以登記為要件。雖然乙先行占有了 A 屋,但法律上的所有權人仍是完成登記的丙。由於丙是基於有效的法律行為取得物權,具備絕對性與排他性,而乙僅持有對甲的債權,根據「債之相對性」原則,乙無法對身為新所有權人的丙主張任何權利。這類題目難度屬於中等,具備高度的鑑別度,主要考驗學生能否在「事實上的占有」與「法律上的所有權」之間做出精確的區分,而不被直覺中的「先來後到」所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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