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5 題
甲非因過失,基於錯誤將A物出賣並讓與於乙。事後甲發現並立即向乙表示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請問甲得基於何種權利,請求乙返還A物?
- A 侵權行為回復原狀請求權
- B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占有返還請求權
- D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原本支撐兩個人交易的「契約原因」因為法律規定而突然消失了,導致這份契約變得「從來沒存在過」,那麼拿到東西的那一方,他現在繼續拿著這個東西還有正當的「理由」嗎?如果法律上不再認可這個理由,我們會怎麼稱呼這種「沒有理由卻獲得利益」的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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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題的關鍵在於法律行為撤銷後的後續救濟,這代表你對於民法債權與物權的變動邏輯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法律行為撤銷之效力與原因
在法律上,當甲依《民法》第 88 條基於「錯誤」而撤銷買賣的意思表示後,根據第 114 條的規定,這個法律行為將視為自始無效。既然買賣契約從頭到尾都不存在了,乙當初取得 A 物的「法律上原因」也就隨之消失。當一方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這就構成了不當得利。因此,甲最穩妥的權利主張,便是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乙返還其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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