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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1 題

下列有關民法上解除權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 B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 C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得予撤銷
  • D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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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正式向對方宣布「我要解除這份契約」之後,如果法律又允許他隨時可以「反悔並收回這個決定」,你認為這對另外一方在安排後續的事務(例如把貨賣給別人或重新找合作對象)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從保護法律秩序穩定的角度來看,你覺得這種決定應該是暫時的,還是定案後就不該輕易變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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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 (C) 選項的錯誤,代表你對民法中「形成權」的性質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解除權的行使屬於單獨行為,依據民法第 258 條第 3 項規定,解除契約的表示是不得撤回的。這是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避免他方當事人陷入權利義務隨時變動的不確定狀態。

法律關係的安定與損害賠償

從這道題目的設計來看,它測驗了學員對解除權行使程序及效力的全面理解。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意思表示」的一般原則與「解除權」的特殊限制。雖然解除契約會使契約溯及既往失效,但選項 (D) 所提到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不會因此受影響,這是許多初學者容易混淆的法理細節。你能排除干擾項並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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