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1 題
下列有關民法上解除權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 B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 C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得予撤銷
- D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正式向對方宣布「我要解除這份契約」之後,如果法律又允許他隨時可以「反悔並收回這個決定」,你認為這對另外一方在安排後續的事務(例如把貨賣給別人或重新找合作對象)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從保護法律秩序穩定的角度來看,你覺得這種決定應該是暫時的,還是定案後就不該輕易變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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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選項。這題測驗的是《民法》中關於「解除權」行使的規範,因為解除契約影響甚鉅,法律對此有嚴謹的規定。
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
選項 (C) 的敘述有誤。依據《民法》第 258 條規定,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一旦做出,即不得撤銷。這是為了保障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避免當事人反覆無常影響他方權益。至於其他選項,如 (A) 催告與消滅機制、(B) 需向他方為意思表示,以及 (D) 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皆是正確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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