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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4 題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物,有不具備約定之品質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時,下列何者非屬定作人可主張之權利?
  • A 減少報酬
  • B 修補瑕疵
  • C 終止契約
  • D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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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請師傅做了一套西裝,拿到後卻發現袖子一長一短,這時你會希望「從這一刻起停止這段服務關係」,還是會要求他「把衣服修好、退點錢,或者是乾脆退貨退款」呢?請思考法律術語中,「向後失效」與「處理已完成之瑕疵」哪一個更符合解決這個狀況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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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承攬契約」的核心觀念!這題在法學緒論中相當具備鑑別度,因為考生往往容易混淆「解除」與「終止」這兩個法律術語。你能從四個相近的法律效果中正確排除非屬權利的一項,顯示你對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的理解非常紮實。

承攬瑕疵擔保的法律救濟

在民法第 492 條至第 495 條的規定中,當工作物出現瑕疵時,法律為了保障定作人的權益,賦予了修補瑕疵減少報酬以及損害賠償等請求權。若瑕疵重大到無法達標,甚至可以主張「解除契約」。然而,終止契約通常適用於「持續性」的法律關係(如租賃、僱傭),意指讓契約向後失效,不再繼續;但在承攬物已經完成並發現瑕疵的情況下,定作人追求的是回復原狀或金錢補償,而非單純的中斷關係,因此「終止」並非此情境下的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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