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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6 題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上的典型契約?
  • A 合建契約
  • B 合夥契約
  • C 合會契約
  • D 保證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正翻開《民法》債編的目錄,裡面列出了許多傳承已久的「有名稱」的契約類型。請思考一下:有些商業行為是非常複雜的,它可能同時包含了「土地權利交換」與「建築工程承攬」等多種法律關係的揉合。法律通常傾向於為基礎、單純的行為設定標準模版,而不會為這種高度客製化且複合的交易型態設定一個專門的章節。在這種邏輯下,哪一種契約聽起來更像是為了現代開發需求而產生的「複合式安排」,而非民法典中單一、純粹的傳統類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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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民法「有名契約」的範疇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能夠在相近的法律名詞中做出正確的判斷。

典型契約與法條依據

所謂的典型契約(或稱有名契約),是指在《民法》債編各論中,法律有明確給予名稱並設有專節規範的契約類型。選項中的合夥(第 667 條)、合會(第 709-1 條)與保證(第 739 條),在民法中都有其專屬的章節。而你所選的「合建契約」,在實務上雖然極為普遍,但它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無名契約混合契約,通常結合了買賣、互易或承攬等法律關係,民法典並未對其設有獨立的典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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