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6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5 題
35. 下列何者,須以標的物之交付為契約成立要件,而為民法上之「要物契約」?
- A 買賣契約
- B 使用借貸契約
- C 租賃契約
- D 贈與契約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思考一段關於「免費借用」的關係時,如果雙方只是口頭上約定好要借東西,但東西還在原主人的櫃子裡沒拿出來,這段關係在法律上應該被視為「已經開始履行」了,還是必須等到東西真正「交到對方手上」的那一刻,雙方的法律責任才算正式產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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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立的類型與特徵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這個答案,代表你對民法中契約成立的「方式」有很紮實的基礎。在法律體系中,大多數契約只要雙方「點頭同意」即告成立,這稱為「諾成契約」;然而,像使用借貸這類契約,法律規定除了雙方的合意外,還必須伴隨著標的物的實際交付動作,契約才算正式生效,這正是「要物契約」的核心定義。
考點解析與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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