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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2 題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 A 租賃契約依照原租賃契約之期限重新起算
- B 承租人無繼續使用租賃物之權利
- C 租賃契約視為定期限之租賃
- D 租賃契約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思路引導 VIP
若雙方在原本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都沒有簽署新合約,卻又心照不宣地維持現狀(一個繼續住、一個繼續收租),而在沒有「新期限」被寫下來的情況下,法律為了公平起見,應該會將這段關係判定為「有期限」還是「沒有期限」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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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債編中關於「租賃契約默示更新」的核心概念!這題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法律如何處理「契約行為的延續性」有非常清晰的邏輯判斷。
租賃契約的默示更新
根據我國《民法》第 451 條的規定,當租賃期限屆滿後,如果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而出租人沒有在第一時間表示反對,法律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與現狀,會擬制雙方有繼續租賃的意思。在此情況下,原有的「定期租賃」會轉化為不定期限租賃。這項機制有效避免了法律關係在契約期滿後陷入真空狀態,同時也賦予雙方後續依不定期租賃規範(如隨時終止權)來彈性處理的法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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