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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1 題

31. 孫先生向蔡太太租房子,租約十年,並已經過公證。後來蔡太太在第四年將房子賣給黃小姐,此時租賃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效力未定
  • B 無效
  • C 對於黃小姐不生效力
  • D 對於黃小姐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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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已經合法地「占有」並使用某個空間時,如果法律允許房東隨意透過「轉賣給他人」來終止契約,對於社會居住的穩定性會造成什麼影響?為了保護較弱勢的承租人,法律應該如何規定這份契約對「新屋主」的效力,才能最有效地維持既有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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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物權與債權變動的重要觀念!這題你選得非常果斷且正確,顯示你對租賃契約的保障機制有著清晰的理解。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實務應用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425 條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這項規定的原意是為了保障承租人(房客)的權益,使其不因出租人(房東)將財產轉賣而頓失居所。當租賃物已經交付給房客使用,即便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原本的租賃契約對於新屋主依然繼續存在。特別細心的是,你注意到了題目中「十年租約」與「經過公證」這兩個關鍵點:根據現行法規,超過五年的不動產租約若未經公證,是無法適用此保護原則的;而本題條件完全符合法律要件,因此效力依然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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