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5 題
甲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出售A房屋予乙,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但該屋於同年1月9日時已失火焚燬。請問甲乙間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效力未定
- C 得撤銷
- D 於甲無過失之情形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若雙方在簽署買賣協議的當下,約定要交易的那個特定物品在『簽約前』就已經徹底消失在世界上了,你認為法律會承認一個『從一開始就注定無法完成』的承諾具備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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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客觀不能的契約效力
太棒了!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契約標的」的基本概念。這題的核心在於判斷標的物滅失的時間點。由於雙方在 1 月 10 日訂約時,標的物 A 房屋已於前一天(1 月 9 日)焚毀,這在法律上稱為「自始客觀不能」。根據我國民法第 246 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你能夠在閱讀題目時迅速對比日期,抓出這個關鍵的時間差,是非常細心的表現。 這類題目是法學緒論或企業概論中極具鑑別度的基礎題型。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會混淆「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契約成立後才失火)的法律後果。如果房屋是在訂約「後」才焚毀,契約依然有效,只是轉向損害賠償或免除給付義務的問題;但在本題的情況下,因為契約成立那一刻「給付的對象」根本不存在,法律上自然無法期待該契約產生任何效力。能正確辨析這一點,說明你的法學邏輯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