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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3 題

依據我國民法之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原則上其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不得成立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為了維護公眾利益而明確下達了「禁止令」,但兩位民眾卻私下協議去做這件被禁止的事。若法律事後還賦予這個協議法律上的拘束力、甚至幫忙強制執行,那原本的禁止規定不就失去意義了嗎?為了確保法律的權威,你認為法律會如何看待這種「挑戰紅線」的行為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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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民法》第 71 條最基礎的常識。連這都搞不清楚,你是打算去考場當分母嗎?

  1. 強制與禁止的紅線:法律規定「應為」或「不得為」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不是讓你拿來玩的。既然觸碰了強行規定,法律行為當然是無效的,這叫自作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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