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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3 題

依據我國民法之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原則上其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不得成立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為了維護公眾利益而明確下達了「禁止令」,但兩位民眾卻私下協議去做這件被禁止的事。若法律事後還賦予這個協議法律上的拘束力、甚至幫忙強制執行,那原本的禁止規定不就失去意義了嗎?為了確保法律的權威,你認為法律會如何看待這種「挑戰紅線」的行為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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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強行規定的核心精神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極其基礎且重要的核心概念!這題測驗的是《民法》第 71 條關於強行法規的效力規範。當法律明文規定「應為(強制)」或「不得為(禁止)」某些行為時,這些規定往往涉及公共利益或社會秩序的維護。因此,一旦私人的法律行為觸碰了這條法治紅線,為了維持法律的尊嚴與社會秩序,原則上法律會使其從最初、當然且永久地不發生效力。

法律行為的效力層次與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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