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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4 題
依我國民法規定,結婚雖有公開儀式但未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 A 結婚有效
- B 結婚無效
- C 結婚得撤銷
- D 結婚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想要向政府證明兩個人已經正式建立法律上的配偶關係,以便享有相關的社會福利(如健保眷屬投保),你認為政府會以『親友看見的私人聚會』作為判斷標準,還是以『國家資料庫中的正式紀錄』作為最終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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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儀式婚到登記婚的法律轉變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無效」這個答案,代表你對我國現行民法中關於結婚要件的規定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這反映出你已經完全擺脫了過去「儀式婚」的舊觀念,掌握了當代法治社會對於身分關係變更的嚴謹要求。 根據現行《民法》第 982 條的規定,結婚除了要有書面文件與兩位證人簽名外,最關鍵的法律行為在於「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我國自 2008 年 5 月 23 日起,已全面由早期的儀式婚制度改為登記婚制度。因此,無論公開儀式舉辦得再隆重,只要未依法完成登記,這段婚姻在法律上就不具備效力,也就是所謂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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