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29 題
下列何者具有民法所規定的行為能力?
- A 18歲之人
- B 受輔助宣告之人
- C 16歲已婚之女性
- D 受監護宣告之人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世界裡,我們會根據一個人的心智成熟度或特定的生理指標,來決定他是否能獨立簽署合約或承擔權利義務。請試著思考:在目前的社會規範下,法律通常以哪一個特定的「生命里程碑(通常與數字有關)」作為分界,判定一個人不再需要監護人的保護,而能完全自主決定自己的法律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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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年齡與完全行為能力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2 條的修正。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我國已正式將成年年齡從 20 歲調降為 18 歲,年滿 18 歲即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有效的法律行為。至於受「輔助宣告」的人僅在特定重要行為需經他人同意,而受「監護宣告」者則完全無行為能力;此外,舊法中「未成年結婚具行為能力」的規定也已隨著修法而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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