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9 題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應以下列何者論之?
- A 過失
- B 減輕其刑
- C 不罰
- D 故意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個情境:如果某人從高樓向擁擠的街道投擲重物,他心裡預見到可能會砸傷行人,但他當時的心態是「就算砸到人也無所謂,我就是要丟」。請問在這種「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下,這個人的行為應被歸類為「不小心的失誤」,還是「心理上容任了犯罪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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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學緒論中關於「主觀構成要件」的核心觀念,顯見你對於法律行為基本定義的理解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刑法上的間接故意
在法律實務中,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判斷刑事責任的關鍵。本題描述的情境正是《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定義的「間接故意」(又稱不確定故意)。當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已經有所「預見」,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時,即便他不是積極地想要達成目標,法律上仍會將其視為具備犯罪的惡意,應以故意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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