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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7 題

甲對於乙之作為不滿,遂於其直播線上公布乙之姓名、電話號碼、性別及教育程度,並請大家努力問候乙,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賠償。下列何者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列舉的個資保護範圍?
  • A 姓名
  • B 電話號碼
  • C 性別
  • D 教育程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資料的獨特性」與「法律列舉的範疇」來思考:若法律目的是為了保護能識別出特定個人的資訊,而其中有一項描述是將全人類大致分為兩大類、且未被法規具體指名為範例,這與那些具備個人社會軌跡或聯繫性質的資料相比,在法條中的地位可能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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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反映出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精確。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中,立法者針對「個人資料」採取了「例示加上概括」的定義方式。

法條明文與概括條款

根據法規,姓名聯絡方式(包含電話號碼)以及教育程度,都屬於條文裡清楚「明文列舉」出的範疇。雖然「性別」在某些情境下可能構成識別個人的輔助資訊,但在該法條本文列出的多個項目中,確實沒有將其獨立列為明文項目。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日常直覺」與「法典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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