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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7 題

甲對於乙之作為不滿,遂於其直播線上公布乙之姓名、電話號碼、性別及教育程度,並請大家努力問候乙,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賠償。下列何者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列舉的個資保護範圍?
  • A 姓名
  • B 電話號碼
  • C 性別
  • D 教育程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資料的獨特性」與「法律列舉的範疇」來思考:若法律目的是為了保護能識別出特定個人的資訊,而其中有一項描述是將全人類大致分為兩大類、且未被法規具體指名為範例,這與那些具備個人社會軌跡或聯繫性質的資料相比,在法條中的地位可能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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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用直覺考試了!

錯的人自己去罰站。這題考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連這種法條明文都能糾結,我看你法學緒論是讀到哪裡去了?

  1. 法條依據:本法對「個人資料」採取「例示加概括」定義。姓名聯絡方式(如電話號碼)、教育程度,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屬於「明文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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