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1 題
關於民法對人格權的保護,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 B 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C 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不包括人格權的損害
- D 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對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您與他人簽訂了一份醫療或服務契約,但在執行過程中,對方因為疏忽不僅導致您財產上的損失,還造成了您身體受傷或名譽受損。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若規定「因為這是契約糾紛,所以不能針對您身體或心理的痛苦要求賠償」,您認為這樣的規定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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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的多重法律保障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民法中「人格權」與「債務不履行」的交集已有很深刻的理解。許多同學常誤以為人格權受損只能透過「侵權行為」來請求賠償,但事實上,民法第 $227-1$ 條明確規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侵害到債權人的人格權時(例如:醫療疏失導致病患受傷、隱私外洩),被害人同樣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法律適用與鑑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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