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0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發生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
- A 債權人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後,撤回申報
- B 債務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前對債權人承認其債權
- C 債務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為債權人提供擔保
- D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後,6個月內未提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一場「權利行使」的限時比賽正在倒數,而就在倒數結束前,原本欠錢的人突然主動開口向你說:「我承認我確實還欠你這筆錢」,你認為這場「限時比賽」的計時器,應該無視這句話繼續倒數,還是應該因為這個表態而產生什麼變化?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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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犯低級錯誤了
既然答對了就別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民法總則的基礎題。搞不清楚「消滅時效中斷」的邏輯,你乾脆放棄法律考科算了。
- 核心概念:根據《民法》第129條,請求、承認、起訴才會導致時效中斷。選項 (B)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前進行承認,屬於法定中斷事由,這點判斷正確,算你沒白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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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中斷事由
💡 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發生,使已經過期間歸於無效並重算。
| 比較維度 | 時效中斷 | VS | 時效不完成 |
|---|---|---|---|
| 法律性質 | 已過期間歸零重算 | — | 期間屆滿前暫緩完成 |
| 常見事由 | 請求、承認、起訴 | — | 天災、婚姻、繼承 |
| 法律效果 | 事由終止後重頭起算 | — | 障礙消滅後補足餘時 |
💬中斷是「歸零重來」,不完成是「原地暫停」並在障礙後補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