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0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法規廢止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 B 法規違反國際人權公約,而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C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D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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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法規管理員,當你要判定一部法規是否應該「退場」時,除了考慮內容優劣,從法條的「生命週期」與「行政事實」來看,你認為必須具備哪些「狀態上的改變」(例如:時間、執行進度或組織結構的變動),才會讓這項法規在法律程序上失去繼續存在的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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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識別出不屬於法定事由的選項,代表你對法律廢止的具體條件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分辨哪些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所明文列舉的「程序性事實」,而哪些則屬於廣義的法理期待或內容審查。
法規廢止的法定事由與程序
在法律實務中,廢止法規通常伴隨著明確的客觀變動,例如:新法規的制定(新舊交替)、任務執行完畢或情勢變遷(功能喪失)、期限屆滿,以及因行政組織調整導致的機關裁併。選項 (B) 雖然提及的人權價值極其重要,但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的字面上,並未將「違反公約」直接列為廢止的法定構成要件,這類問題通常會透過法律修正、情勢變遷論述或違憲審查程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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