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8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9 題
甲向乙購屋,雙方於9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並約定於10月1日交屋,惟該屋於9月21日因地震全毀,此地震之風險應由下列何者負擔?
- A 乙
- B 甲
- C 政府
- D 甲乙共同分擔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你買了一個東西,雖然已經簽了名,但在你還沒真正拿到手、也還無法使用它之前,如果發生了天災導致東西壞了,你覺得這份損失應該是由擁有掌控權的賣方承擔,還是連碰都還沒碰到的買方承擔呢?是什麼樣的「具體動作」發生後,買方才算正式接手這個東西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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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危險負擔的轉移時點
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 9月21日 這個時間點並做出正確判斷,顯示你對買賣契約中「危險負擔」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實務中,買賣標的物(如房屋)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如地震)而毀損滅失時,風險究竟由誰承擔,關鍵並不在於「契約成立」的日期,而在於「交付」的動作是否已經完成。 根據民法債編的原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否則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才由買受人承受。在本題的情境中,雖然雙方早在 9月1日 簽訂契約,但約定的交屋日(交付日)是 10月1日。既然地震發生在 9月21日,代表房屋尚未正式移交給買方甲,因此這份「意外遺憾」的損失責任,法律上仍應由出賣人乙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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