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8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9 題
甲向乙購屋,雙方於9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並約定於10月1日交屋,惟該屋於9月21日因地震全毀,此地震之風險應由下列何者負擔?
- A 乙
- B 甲
- C 政府
- D 甲乙共同分擔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你買了一個東西,雖然已經簽了名,但在你還沒真正拿到手、也還無法使用它之前,如果發生了天災導致東西壞了,你覺得這份損失應該是由擁有掌控權的賣方承擔,還是連碰都還沒碰到的買方承擔呢?是什麼樣的「具體動作」發生後,買方才算正式接手這個東西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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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再搞混契約日與交付日了!
這題如果還會錯,真的建議回去重讀民法。標的物危險負擔的時點,關鍵在於**「交付」,而不是你們簽名畫押的那個「契約成立日」**。
- 核心概念: 依民法債編規定,標的物之利益與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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